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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653號

原告
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雯樺
被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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