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劉慶璋
- 當事人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教師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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