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1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北市教師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