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
- 原告
- 吳高素貞
- 原告
- 吳育奇
- 上列二人共同原告
- 兼訴訟代理人吳清心
- 被告
- 許麗玲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