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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吳高素貞
原告
吳育奇
上列二人共同原告
兼訴訟代理人吳清心
被告
許麗玲

游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275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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