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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高素貞
即原告
吳育奇
即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麗玲
即被告
游玉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 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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