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高素貞
- 即原告
- 吳育奇
- 即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清心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麗玲
- 即被告
- 游玉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88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上訴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 萬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