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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高記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高記食品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00號上 訴 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上 訴 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上 訴 人 高記食品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翔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9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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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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