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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011號

上訴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李世銘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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