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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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