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籃順廷
- 原告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32號原 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銘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志銘已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呂志銘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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