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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6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原告
山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朱峻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優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20萬2,101元【計算式: (聲明㈠167萬9,451元-勝訴60萬2,350元)+聲明㈡部分上訴112萬5,000元=220萬2,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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