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 原告
- 佑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琇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里斯商可爾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可爾絲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可爾絲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04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6,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