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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原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琇文
被告
貝里斯商可爾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蘭登麥昆(BRENDON JOHN MCQUEEN)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9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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