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48號
- 原告
- 德安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簡字第2848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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