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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86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6號

原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源
訴訟代理人
陳炳宏
被告
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十三號基地整宅更新地區青年
被告
段一小段132地號等15筆土地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炫
訴訟代理人
張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是依上開規定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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