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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669號原   告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宏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4,466元外,尚應補繳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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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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