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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79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台北廣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季鋼
訴訟代理人
盧金英
被告
儷夏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絜
被告
新站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鍚川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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