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陳瑜
- 原告高煌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96號原 告 高煌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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