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825號
- 原告
-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勝謙
- 原告
-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宇瑄
- 原告
-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星均
- 原告
-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 被告
-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約終止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給付租約終止金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270,001,29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經被告於民國 106年6月1日以書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第81至82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