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8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東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