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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伈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槐
被上訴人
辰諺電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景美派出所,並於106 年10月8 日確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1月1 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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