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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京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張儷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7,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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