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81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7814號
- 原 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童威齊
- 被 告
- 靜蓮事業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靜蓮事業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靜蓮事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車輛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 第1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13,290 元,及宣判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嗣依同一事實,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變更請求由被告連帶給付同上金額,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靜蓮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靜蓮公司)於102 年10月20日邀同被告黃楊美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身號碼號WDD0000000A000000 號之自小客車1 輛(下稱系爭車輛),租賃期間自102 年10月30日起至106 年10月29日,每月租金55,500元,共計36期,每月1 日為租金繳款日,被告靜蓮公司如有違約之情形,原告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車輛及損害賠償。詎被告靜蓮公司自104 年3 月份起即未依約繳納租金,原告已於104 年4 月28日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 項終止契約,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靜蓮公司應返還租賃物,如不能返還系爭車輛,則扣除折舊後應賠償原告180 萬元。另依系爭契約第8 條第3 項約定,違約時被告應賠償未繳租金總和30% 之違約金,亦即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499,500 元( 計算式:55,500×( 48-18) ×0.3 =499,500 元) ,及逾期租金111,000 元、罰單2,700 元、停車費90元,扣除保證金50萬元,被告應給付113,290 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應收展期餘額表、存證信函、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收據聯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29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系爭契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 、4 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0,008元合 計 20,008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廠 牌 │MERCEDES BENZ │ ├────────┼─────────────────────┤ │型 式 │E-CLASS E300 │ ├────────┼─────────────────────┤ │牌照號碼 │RAH-2965 │ ├────────┼─────────────────────┤ │引擎(車身)號碼│WDD0000000A0398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