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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慶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美商艾恩斯投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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