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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立穎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被告
謝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韓蔚廷,現變更為程耀輝,並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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