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983號
- 原告
- 吳明宗
- 被告
- 冠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義鏡
- 被告
- 章島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八下午時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