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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0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御國際有限公司、謝素姜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

告合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

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萬7650元│ 1000元  │ 500 元  │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1萬6301元│ 1000元  │ 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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