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亞太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彩蓮
- 原告
- 侯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頂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