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陳裕涵
- 當事人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31號原 告 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伶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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