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13號
- 原告
-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嘉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周民俶、周民仁、許周民伃、周民儁、周民僩及周梓元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蔡周民俶、周民仁、許周民伃、周民儁、周民僩、周梓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