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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5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59號

原告
陳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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