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李欣潔
- 被告
- 美兆創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補字第5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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