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