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 原告
- 吉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靖煜
- 被告
- 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