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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4號

原告
吉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靖煜
被告
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門生活旅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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