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籃順廷
- 原告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0號原 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銘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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