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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吳若萍

  • 原告
    劉芳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劉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摩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0,58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775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75 元(計算式:1,550 元-775 元=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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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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