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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1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吳若萍

原告
劉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摩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40,58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775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75 元(計算式:1,550 元-775 元=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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