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 原告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 被告
-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仲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花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