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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原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仲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花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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