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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瑜

  • 原告
    吳芷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58號原   告 吳芷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粒粒冰品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3,333元、未休特別休假2 日工資2,333 元、未結清薪資16,333元部份,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1,000 元×1/2 =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即500 元(1,000 元-500 元=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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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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