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58號

原告
吳芷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粒粒冰品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預告工資23,333元、未休特別休假2 日工資2,333元、未結清薪資16,333元部份,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1,000 元×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即500 元(1,000 元-500元=5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