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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9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986號

原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甘全球國際有限公司、林駿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837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建物門牌    │ 單  價 │ 面積 │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
│        │(元/㎡)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9.96 │ 全部 │268,553   │
│西路64巷22-2號 │     │   │    │      │
├────────┼─────┼───┼────┼──────┤
│臺北市大同區南京│ 31,400 │20.52 │ 全部 │553,284   │
│西路64巷22-3 號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21,837 元(計算式:268,553+553,284
          =821,837)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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