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士豪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潔立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上訴人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96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