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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豪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潔立 上列兩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晶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萬2,390元;上訴人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96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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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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