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林志成
- 上訴人臻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臻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上訴人臻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世俊、黃士真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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