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郭力菁
- 當事人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15號原 告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謙 原 告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瑄 原 告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均 原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 告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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