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孫珮琪即海帝企業社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470 元〔計算式:

296,260 元+(55,605元-36,395元)=315,47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