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樂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珮琪即海帝企業社
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470 元〔計算式:
296,260 元+(55,605元-36,395元)=315,47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