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玉美
- 兼訴訟代理人
- 吳錦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棟、李正熙、柯廷謀、吳正德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