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訴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訴字第41號
- 原告
- 久寬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文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 被告
- 鴻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劉蕙萱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哲瑋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