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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原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複代理人
邱邦傑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村律師
被告
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亮
被告
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瓊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複代理人
邱啟鴻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瓊嘉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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