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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他字第1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他字第13號

抗告人
張世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宗揚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他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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