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原 告 陳華慧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報本件被告究竟為崔晌勳,或為信扶有限公司,原告並應提出兩造間之勞務契約及薪資約定之相關證據。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依 法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