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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原告
陳華慧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報本件被告究竟為崔晌勳,或為信扶有限公司,原告並應提出兩造間之勞務契約及薪資約定之相關證據。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依法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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