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陳華慧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報本件被告究竟為崔晌勳,或為信扶有限公司,原告並應提出兩造間之勞務契約及薪資約定之相關證據。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依法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