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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李宜娟

  • 原告
    周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24號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區經理王先生、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會計沈小姐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補正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區經理王先生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會計沈小姐等之完整姓名、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又原告雖以「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區經理王先生、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會計沈小姐」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區經理王先生、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會計沈小姐之完整姓名、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難以確定「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區經理王先生、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會計沈小姐」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檢附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報被告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區經理王先生、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飯店部會計沈小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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