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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6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舒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枕戈待旦商行即劉德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2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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