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60號原 告 舒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枕戈待旦商行即劉德玉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23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