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93號
- 原告
- 得士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英彥
原告因返還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承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250 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93號
原告因返還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承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250 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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