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20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淵
- 被告
- 伊東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頌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被告107年1月12日具狀到院之陳報狀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